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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选举呈请表格及标准的规定

Mek H. Kamongmenan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导师,也是一名律师。

第208及209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Papol诉Temo案和选举委员会案[1981]王志强。国家法院有理由考虑是否遵守与第208条(即第184条)相当的条款省政府(选举条文)规例1977)是否强制。在本案中,请愿书中没有作证证人的签名。本院认为,与第210条相对应的条款意味着,除非第208条和第209条相对应条款的要求是通过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法院认为,显然第208条和第209条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得到遵守。第208节是强制性条款有机拉旺全国选举这是一部宪法。第210条只是任何程序的前奏,除非第208条和第209条得到遵守。

Biri诉Re Ninkama,选举委员会,Bande和Palumea[1982]王志强。这是一份根据《全国选举组织法》第206条向国家法院提出的对选举有效性提出质疑的选举请愿书,必须严格遵守第208条的每一项要求。在听取了根据《组织法》第206条提出的申诉后,国家法院根据《组织法》第18(2)条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宪法在聆讯有争议的选举呈请时出现的两个法律问题。这两个问题是:

  1. 在何种程度上,对选举的有效性提出争议的选举请愿书必须提交给国家法院,并根据宪法全国选举组织法遵守该法律第208条?
  2. 根据《税务条例》第206条,在何种程度上或在何种情况下,国家法院可以作为争议申报表法院国家选举组织法允许或允许对不符合《国家选举法》第208条全部或任何规定的选举请愿书进行修改:
    1. 根据《选举条例》第176(1)(a)条公布选举结果后两个月内国家选举组织法;而且
    2. 在根据第176条宣布选举结果后的两个月内国家选举组织法

法院回答的问题如下:

问题1

根据宪法第206条向国家法院提出的对选举有效性提出质疑的选举请愿书国家选举组织法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律第208条的每一项要求。

问题2

在听取根据《选举条例》第206条提出的选举呈请时国家选举组织法国家法院:

  1. 可容许对不符合《条例》第208条的全部或任何条文的呈请作出修订国家选举组织法但修订申请须在选举结果宣布后的两个月内根据第176(1)(a)条提出国家选举组织法;而且
  2. b。根据第176(1)(a)条,不得容许及无权容许在选举结果宣布后两个月内对呈请作出修订国家选举组织法。

Badui诉Philemon, Pogo和选举委员会[1992]王志强。答辩人以《条例》第208(d)条的强制性规定,申请撤销选举呈请国家选举组织法没有得到遵守。第208(d)条规定:“请愿书应(d)由两名职业和地址注明....的证人证明。”在请愿书中,有两人证明了这一点,但他们的地址没有包括在内。

在剔除诉状时,法院认为:

  1. 根据宪法第206条向国家法院提出的对选举有效性提出质疑的选举请愿书国家选举组织法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律第208条的每一项要求。
  2. 根据《组织法》第210条的规定,由于未能严格遵守《组织法》第208(d)条的要求,请愿书不能进行实质性听证。

Paua诉Ngale和选举委员会[1992]王志强.被告动议法院取消申请人对1992年全国选举中穆尔拜耶尔空缺席位选举的有效性提出的请愿书,理由是该请愿书不符合宪法第208条的规定国家选举组织法

在驳回请愿书时,法院认为严格遵守国家选举组织法在选举呈请书的存档及聆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错误和遗漏的证据。本院不能仅仅得出可能的结论或推断可能的情况,并假定可能存在错误和/或遗漏:莱娜诉廷迪维(1991)报道N979指。

Agonia诉Karo和选举委员会[1992]王志强第一答辩人申请取消一项选举请愿书,该请愿书质疑他重新当选为莫尔兹比南公开赛选民的正式当选成员。理由是,第一,作证证人没有提供他们的适当地址,违反第208(d)条国家选举组织法;第二,该呈请未能提供足够的相关重要事实,以确定他受贿,违反了第208(a)条组织法

法院认为:

  1. "...要求作证证人提供姓名、职业和地址的全部目的,是为了使证人易于辨认和找到。因此……第款的地址规定是作证证人须述明他的正常居住地址。然而,这种说法是否恰当,很可能取决于证人的个人情况,但它应该是现有的最简洁的描述。在大城市,可能需要街道地址,甚至是地段、地段号和郊区。对于一个村民来说,就是他的村庄。”(法院继而裁定,在呈请内的证明证人的地址已足以达到第208(d)条的目的组织法.)
  2. 因呈请人未能就呈请内有关罪行的具体内容作申辩,故应删去呈请中指称受贿的段落,这违反了第208(a)条组织法.申诉人未能就意图非法干涉选民在选举中自由投票的因素进行辩护,和/或未能就所述人员是否为选民或是否有资格在上述选民中投票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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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诉Okoro、Tualir和选举委员会;再保险Sinasina[1992]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这是对1992年全国选举新新岛-龙嘎木格公开选区的选举有效性和回归问题提出的初步申请。被告以不符合条例第208条为由,申请将呈请剔除国家选举组织法特别是,该请愿书的第5、6和7项理由没有包含或证明足够的事实来支持该请愿书所载的指控。

本院在支持该申请时认为:

  1. 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支持请愿书。
  2. 被告所坚持的细节和细节,实际上是建立指控所必需的证据。
  3. 答辩人以不符合《条例》第208条为由,申请将呈请剔除国家选举组织法不具有娱乐性。

Karani诉Silupa案和选举委员会案[2003]王志强,王志强。这是一份基于选举官员的贿赂、不当影响、非法做法和错误或疏忽的选举请愿书。请愿书的答辩人,Silupa先生和选举委员会反对请愿书的形式。他们的反对理由是,呈请人没有根据第208 (a)条、第215条和《香港法例》的其他条文,提出重要事实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组织法(组织法)及第100、102、103条及《刑法

法院在驳回请愿书时认为,我认为,通过单独或一起查看所有段落,很明显,这些指控太笼统,令人困惑,并没有为几项重大事实辩护。

蒙德诉纳普案和选举委员会案[2003](未报道的国家法院判决N2318, 2003年1月14日)。这是Ludger Mond先生(请愿人)的选举请愿书,反对Jeffery Nape先生在2002年全国大选中当选Sinasina Yongamugl空缺席位的国会议员。请愿书的答辩人、纳普先生和选举委员会反对目前的请愿书形式。提出这一反对意见的理由是,他们声称,根据《省和地方一级政府选举组织法》(《组织法》)第208 (a)条和第215条以及《刑法》第102和103条,申诉人所依据的重大事实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

法院在驳回请愿书时说:

  1. 这在第208条的内容和范围内是必要的(a)的组织法具体地为《宪法》下可能存在的理由进行辩护有机法,刑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被事实所揭露,以宣告选举无效。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应当是根据辩护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组织法或者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这是必要的,以使请愿书的答辩人和法院从一开始就知道请愿书的理由。
  2. 在基于贿赂或不正当影响提出的选举请愿书的情况下,有必要辩称,据称受到贿赂的人是选民或选举人。这是必要的,因为涉嫌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必须对罪行的所有要素进行辩护。没有就罪行的所有要素作出抗辩,即表示没有按照第208 (A)条的规定陈述事实,因此不能根据第210条的理由进行审判组织法

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政府选举组织法》一案中,Aihi诉Avei[2003](未报道的国家法院判决n2330,17th2003年2月)。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申诉人的两名作证证人没有遵守《国家和地方一级政府选举组织法》第208 (d)条,理由是这两名证人自称为“村民”作为他们的职业。《国家地方一级政府选举法》第208 (d)条规定:“呈请书须由两名证人作见证,其职业及地址须注明

法院驳回该申请,并裁定该“村民”并非《香港法例》第208 (d)条所规定的职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组织法说:

严格来说,“村民”并不是一种职业。“村民”只是指住在村庄里的人。职业就是一个人通常做的事。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村民”可以做很多事情。村民可能是自给自足的园丁或渔民。他大部分时间都在做园艺,大部分时间都在钓鱼。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园艺”就成了他的职业。“村民”一词是否足以适用第208 (d)条组织法.如果两个证人都是园丁,那么他们的职业必须是“gardener”。

Diau诉Gubagand选举委员会[2003](未报道国家法院判决n2352, 2003年3月5日)。本案的诉讼程序涉及第一答辩人在2002年大选中当选Sumkar公开选区的国会议员。有人指控第一答辩人和第二答辩人受贿,其代理人和/或仆人或第三方,其行为在第二答辩人或应在第二答辩人知情范围内,非法干预和影响选举的进行,而该等干预不适当地影响了选举的结果,违反了第108条刑法.此外,据称第二被告及其代理人非法和非法地将未被否决的候选人Steven Nambon先生的选票放在另一名候选人的托盘中,违反第154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组织法。此外,据称,在点票过程中,第二答辩人的代理人和(或)仆人在没有进行适当监督的情况下非法和非法地进行了点票,干涉和影响了Sumkar公开选民选举的选举结果,因为监督程序不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违反了《组织法》第152条。

答辩人以该请愿书不符合第208条为理由,反对该请愿书的管辖权关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的组织法。

法院驳回了其中13项指控,并就三项指控提起诉讼。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组织法问题上,贝索诉鲍[2003](未报道的国家法院判决N2348,2003年3月10日)两名被告均反对呈请人根据第206条提出的选举呈请的其余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选举,理由有二:-

1.呈请人未能遵守OLNE第208(e)条的强制性要求,因为呈请是在40天之外“提交”的,因为尽管呈请本身是在时间内提交的,费用保证金也在时间内支付,但申请费500.00克朗是在40天之外支付的。

2.第1.1条和1.2条所述事实不符合OLNE s.208的强制性要求(a)为事实辩护。

有关反对是根据法院就第210条所订定的原则提出的OLNE,也就是说,任何请愿都不能进入实质性听证会,除非符合OLNE,s.208(呈请要件)及第209条(按金作为费用的担保)首先予以遵守。按照惯例,如呈请人未能严格遵守第208条及第209条的强制性规定,呈请会在初步阶段被剔除:年代ee Biri诉Ninkama[1982]王志强

第208条规定的原则(e)尚未完全确定。第208(e)条和OLNE一般情况下,对支付诉状申请费和支付申请费的期限保持沉默。提交费用的支付由法院规则规定:见第4条2002年全国法院选举请愿规则(“EPR问题在于S.208 (e)中的“存档”一词是否包括国家法院规则规定的“存档费”的支付。本案的事实也产生了同样的问题。在提交诉状并在40天期限内支付了费用保证金的同时,在第208条规定的40天期限外,提交了申请费并向书记官长提供了付款证据(e)。

第208条没有规定(e)或《OLNE,,订明在相同的40天期限内,向注册主任缴付“存档费”及/或出示已缴付存档费的证据。第209条中关于存档费的类似规定在OLNE.第209节规定:

“在提出请愿书时,请愿人应向国家法院书记官长存入500英镑K2作为费用保证金”。

法院裁定,诉状是在规定的40天期限之外提出的OLNE,s.208(e)并在请愿书中写道:

  1. 在我看来,第208条中“呈请应向国家法院登记处提出”一词(e)在必要的含义中,指根据法院规则提出的与当事人在法院书记官处提交法院文件有关的请愿书。传统上,法院规则规定法院文件在其登记处“存档”,书记官长在缴纳存档费后接受该文件,但规则规定书记官长放弃或免除存档费要求的情况除外。规则实际上很简单:不支付费用就意味着书记官长不接受任何文件,这就意味着书记官长不向书记官处提交任何文件。因此,违反法院关于提出呈请的规则而向书记官处提出的呈请不能说已有效提出。
  2. 就本案而言,在《工作环境登记册》中并无条文授权行政主任/司法常务官在没有证据证明已先缴付按金及存档费的情况下接受呈请。此外,《环保工作条例》并无条文授权登记主任/司法常务官豁免或免除存档费的规定。助理书记官长不能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也不能声称自己拥有这种权力,并使请愿人产生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虚假希望。请愿人依靠助理书记官长这种错误的权力所采取的任何步骤都不是有效的行使。

根据宪法第155(2)(b)条进行审查;科波尔vs恩贝尔[2003](最高法院SC727号判决(2003年12月17日)未报道。申请人在2002年全国选举中再次当选为Nipa/Kutubu公开选区的国会议员。他罢免了现任议员,即本案中的被告。向国家法院提出了对这一结果提出质疑的请愿书,在对请愿书的资格提出初步异议后,除两个理由(第9和第13理由)外,所有理由都被视为无效。这两个理由进行了审判,选举被推翻,并下令进行补选。

申请人根据第155条申请司法覆核(2)(b)《宪法》以两个理由对该决定提出质疑:第一,这两个理由都不应被允许进行审判,因为它们违反了《宪法》第208(a)条,因为没有提出适当的事实抗辩,而抗辩又缺乏说服力和前后矛盾,因此第210条禁止审理请愿;其次,几乎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表明,如果依据第218条所规定的错误或遗漏,选举结果是否会受到影响。

法院认为:

  1. 第9及13项理由均不符合第208(a)条的规定,而初审法官允许他们进行审判是错误的;
  2. 2.在允许他们接受审判之后,几乎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表明选举结果受到所谓选举官员的错误或疏忽的影响;
  3. 3.没有可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选举委员会官员有任何关系;而且
  4. 4.没有可靠证据显示申请人与选举官员串谋干涉选民的自由选举。

根据宪法第155(2)(b)条进行审查;Saonu诉Dadae和选举委员会[2004](最高法院2004年10月1日SC763号裁决未报道)。这是一项根据第155 (2)(b)条提出的审查申请宪法与第一答辩人选举为当选议员有关。申请人在2002年EP15对第一答辩人的答复提出质疑。请愿被驳回了。驳回请愿书的依据是,它没有按照宪法第206条的要求“提交给”国家法院关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的组织法。

法院裁定初审法官在其调查结果中犯了错误,撤销了国家法院的决定,并裁定申请人有权获得他在申请中寻求的救济,法院说:

  1. 我们认为,请愿书声明:“致:Bob Dadae和致:巴布亚新几内亚选举委员会”这一事实简单明了地意味着请愿人正在向答辩人发出请愿通知。我们接受申请人在这方面的意见。除了请愿人以我们刚才提到的申请人所主张的方式向答辩人发出通知外,整个请愿书并不援引答辩人的管辖权;他们没有权力或管辖权可以援引。它没有向他们寻求任何救济,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在组织法中给予任何救济,他们不是国家法院。请愿书没有寻求或要求答辩人援引他们的权力来处理它,这是初审法官错误地认为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请愿书如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是“针对”答辩人的,但整个请愿书是一份援引国家法院管辖权的文件,并寻求国家法院的救济。
  2. 我们认为,作为审查对象的请愿书不应仅仅因为没有“致:国家法院”等字样而被驳回,而是说“致:Bob Dadae和巴布亚新几内亚选举委员会”。在我们看来,以这个理由驳回一项请愿,并没有按照《组织法》第217条的规定做到真正的公正。
  3. 我们发现初审法官误解了《组织法》第206条,认为它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条款,从而得出了申请人的请愿不称职的错误结论。我们的结论是,根据我们所给出的理由,第206条不是请愿书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因为第208、209和210条组织法

根据宪法第155(2)(b)条进行审查;索克诉波利案和选举委员会[2004](最高法院SC769号判决,2004年10月15日,未报道)。这是对国家法院在2002年EP第3号程序中的决定的复审申请,在该程序中,位于Mt Hagen的法院以不称职为由驳回了请愿书。第一名候选人以135099票胜出,第二名候选人以11763票胜出,相差1936票。根据第206条关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选举的组织法(组织法),申请人根据第208 (e)条向国家法院提出上诉,对该裁定提出异议。有机法律。

最高法院解释了第208条、第209条和第210条,并规定除非当事人(请愿人)严格遵守第208条和第209条的要求,否则根据第210条,国家法院无权根据第208条受理和批准救济有机法律。可以根据第206条(对选举结果提出争议的方法)提出申诉,但除非第208条和第209条的每一项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国家法院不能开始受理对选举及其结果的挑战。


法院裁定不应以胜任能力为由驳回请愿书,批准了申请,恢复了请愿书,并撤销了国家法院的决定,法院说:

  1. 关于能力挑战的第一个理由,我们认为是第206条组织法只规定方法可以在国家法院对选举或选举结果提出质疑。我们接受申请人的意见,即规定的方法是通过请愿“向国家法院而不是其他法庭提出、指示、派遣或提交”。这一规定没有规定要求严格遵守请愿书应采取的形式的条件。事实上,也没有组织法或者是国家法院申诉规则.第208节组织法仅规定了援引国家法院管辖权的有效请愿必须提供的基本事项。
  2. 恕我直言,我们认为初审法官的结论有误。法官阁下认为请愿人未能就令状迟交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辩护,这是错误的。仔细审查请愿书,2002年第3号,发现请愿人说,令状迟回的影响是选举被认为是失败的,结论是整个请愿书是无能的,并驳回了它。
  3. 对投给申诉人和第一被告的选票之差进行简单的数学计算就可以清楚地表明,破坏这么多选票将会影响选举结果。第一被告和请愿人的票数之差为1836票。在各个投票站和瓦巴格警察局被销毁的投票总数为11 247张。显然,这么多选票被毁很可能影响了选举的结果。因此,初审法官在审议这一问题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错误的e。

作者:Mek Hepela Kamongmenan L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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